湖北省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梅檢一部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30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某某,住湖北省黃某某**鎮(zhèn)**路**巷**號。2018年8月27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黃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2020年1月6日因開設賭場罪被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宛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宛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處理)、劉某甲(在逃)、劉某乙(在逃)在黃某某**鎮(zhèn)**村宛某某家和**村附近的墩子開設賭場,組織參賭人員以“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宛某某、劉某甲二人負責提供賭博場地,潘某某、劉某乙兩人負責聯系宿松參賭人員到黃某某**鎮(zhèn)**村賭場參賭,后以坐方蒙莊方式進行抽頭。在這期間四人開設場次達十幾場,抽頭盈利達十萬余元,2018年8月1日,潘某某、宛某某等人在**村開設賭場時被黃某某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現場抓獲李某某、汪某某、徐某某、鄭某某等參賭人員16名,收繳賭資一萬六千元,潘某某、宛某某、劉某甲、劉某乙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宛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收繳物品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黃某某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余某甲、高某甲、高某乙、余某乙、蘭某某、汪某某、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楊某某、陳某某、鄭某某、余某丙、陳某某、彭某某的證言;3、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4、刑事照片;5、同案人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被告人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宛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欣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宛某某現羈押在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證人名單、證據目錄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5.本案建議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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