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413號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30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東明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東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18日經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同日由東明縣公安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東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9月15日21時15分左右,酒后駕駛魯******白色小型汽車沿東明縣349鄉(xiāng)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莊附近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檢驗,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11.7mg/100ml。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9月29日接電話通知主動到東明交警大隊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2.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3.證人宋某乙證言;4.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婁西章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現取保候審在東明縣某某鎮(zhèn)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