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刑訴〔2020〕Z81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3301974********,漢族,初中肄業(yè),焊工,戶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高邑縣**鄉(xiāng)**村**區(qū)**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五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30日被五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五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已從“浩銳陶瓷公司”離職的情況下,冒充該公司銷售業(yè)務員,向王某某銷售瓷磚,并收取王某某貨款31535元,后并未安排發(fā)貨。經王某某多次催要貨物及索要貨款,宋某某向王某某退還5000元,剩余貨款用于其生活開支。
綜上,被告人宋某某共計詐騙被害人王某某2653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人耿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書證銀行交易明細、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五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慧
檢察官助理:郝聰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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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現羈押于五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電子卷宗光盤1張;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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