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善檢一部刑訴〔2020〕669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323261977********,漢族,文盲,無業(yè),住嘉善縣**鎮(zhèn)**村**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青岡縣**鄉(xiāng)**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嘉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嘉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九點多,被告人宋某某至嘉善縣**鎮(zhèn)**村**號**樓西南面的租房,竊得被害人陳某某放置在該處的OPPO?A57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4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盜的手機已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信息、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99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房永強、孫莉莉
檢察官助理:周玲珍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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