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奉檢刑訴〔2020〕1326號
被告人宋云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330283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街道**幢(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街道**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又因犯搶劫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9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云波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時許,被告人宋云波至奉化區(qū)岳林街道岳林東路228號鄉(xiāng)下頭大食堂,爬窗進入,盜得被害人周某某放于食堂內的黃金葉(天葉)香煙6包、中華(軟殼,328)香煙2條、中華(軟殼,328)香煙1包、利群(軟長嘴)香煙2包和鐵盒1只(內有現金人民幣60元左右、食堂儲蓄卡4張)、菜刀1把,實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到案經過、視頻偵查報告、刑事判決書;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宋云波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云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云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云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宋云波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沈海玲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云波現羈押于寧波市奉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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