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豪爵摩托車來到撫寧城區(qū)尋找盜竊作案目標。當晚11時許,被告人宋某某到撫寧區(qū)撫寧鎮(zhèn)富強路國窖**煙酒店,乘該店無人之機,用自帶的鉗子剪斷該店窗戶防護欄進入店內,從店內盜竊“中華”、“玉溪”等品牌香煙11條17盒,“貴州茅臺”、“國窖1573”、“瀘州”“五糧液”“海之藍”等品牌白酒24瓶。經作價,被盜的香煙和白酒價值共計18415元。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唐山市灤州市灤州古城**飯店北側將被害人紀某某于2018年9月末在葫蘆島市南票區(qū)人民路丟失的豪爵摩托車盜走。經作價,紀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值為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撬棍、液壓鉗、鐵筐等;
2.書證:案件來源和到案經過,戶籍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判決書,鑒定證明書,進貨單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宋某甲的陳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價格認定結論書;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搜查、扣押、檢查筆錄及照片;
8.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屬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吳艷秋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撫寧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一份,光盤二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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