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城檢訴刑訴〔2020〕274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211965********,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住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鎮(zhèn)**村**隊**巷**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鎮(zhèn)陂坑村委會高塱村小組“南蛇坑”林地原權屬于高塱村小組,該地的桉樹是村民藍某甲、藍某乙的父親藍某丙(已故)于2009年種植的。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口頭協(xié)議8.5萬元的價格從藍某甲購買此林地的桉樹,用來砍伐謀利。2019年12月4日至15日期間,被告人宋某某在未辦理相關采伐手續(xù),擅自雇工砍伐該林地的桉樹并出售。經鑒定,違法采伐林木面積0.28公頃(4.2畝),蓄積量為32.9立方米,材積量為23立方米。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清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交代其無證濫伐林木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林業(yè)局、村小組證明,銀行、微信轉賬記錄等;2.證人藍某甲、藍某乙、張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森林法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某向公安機關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歐楓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2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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