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婺檢二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25198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鎮(zhèn)**村*號,工作單位:無,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30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金華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宋某某假借租房名義在金華市婺城區(qū)*路*弄*號出租房內,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備,用事先準備好的刀具脅迫何某某說手機及銀行賬戶的密碼,并搶走何某某的一部蘋果X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770元)及一張某某銀行卡,并通過微信轉賬從何某某微信錢包轉走57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從何某某支付寶賬戶轉走15000元,用何某某微粒貸賬戶轉出12萬元,從何某某花唄轉出7800元,另從何某某處還搶得現(xiàn)金300余元,后其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紙將何某某捆綁后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宋某某共計從何某某處搶得財物共計146440余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宋某某扣押的142846.01元和蘋果手機均發(fā)還給了被害人何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照片、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清單、歸案經過、檢案結論告知單;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等筆錄:人身檢察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5、視頻資料、電子數據:光盤一張;
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宋某某以暴力、脅迫方法入戶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系坦白,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培培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金華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某某具結書》一份、《提供法律幫助申請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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