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寶檢刑訴〔2020〕68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827197011******,漢族,大專文化,系五九七農(nóng)場職工,住五九七農(nóng)場第***管理區(qū)***站***委***棟***號,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qū)彛?019年12月9日被再次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827197301******,漢族,大專文化,系五九七農(nóng)場第***管理區(qū)***站書記,住五九七農(nóng)場第***管理區(qū)***站***委***棟***號,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彛?019年12月9日被再次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827197409******,漢族,高中文化,系五九七農(nóng)場第***管理區(qū)***站副隊長,住五九七農(nóng)場***園***單元***室,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寶某某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qū)彛?019年12月11日被再次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寶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27日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宋某某在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的幫助下虛構(gòu)土地承包面積等貸款手續(xù),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寶清支行貸款120萬元,目前己還貸款12萬元。
經(jīng)偵查: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被寶某某公安局電話傳喚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有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的戶籍證明、中國銀行寶清支行收入傳票、黑龍江省寶某某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銀行催收記錄等;
2、證人王某某、田某某、劉某某、劉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的供訴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三人系共同犯罪,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在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宋某某、宋某甲、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黑龍江省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雅潔
(院?。?/span>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span>五九七農(nóng)場第***管理區(qū)***站***委***棟***號,被告人宋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谖寰牌咿r(nóng)場第***管理區(qū)***站***委***棟***號,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谖寰牌咿r(nóng)場***桃園***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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