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吉市院一部刑訴〔2019〕75號
被告人宋連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222********4130,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阜康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所地阜康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原新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因涉嫌受賄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昌吉州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經本院決定,由昌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州紀律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連民涉嫌受賄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連民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宋連民,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重大,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連民在擔任新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原料供應、承攬工程和結算款項等事項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收受16名原料、設備供應商及工程建設人員財物合計人民幣4230000元。
1.2010年11至2011年,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貴州**建設公司結付工程款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王某甲購物卡20張,價值人民幣20000元。
2.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北省**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銷售經理呂某某現金人民幣10000元。
3.2010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金建設公司結付工程款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羅某某現金人民幣20000元。
4.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西省**市**填料廠法人湯某某簽訂五鑫銅業(yè)10萬噸冶煉項目微孔陶瓷除塵器和高壓離心風機設備供貨合同,以及在安裝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提供幫助,收受湯某某現金人民幣30000元。
5.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在簽訂五鑫銅業(yè)10萬噸銅冶煉項目奧斯麥特爐耐火材料買賣合同提供幫助,收受趙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0000元。
6.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建設公司結付工程款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孫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0000元。
7.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湖北省**有限公司購買五鑫銅業(yè)再生材料提供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該公司業(yè)務經理柯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30000元,其中:2016年中秋節(jié)收受人民幣30000元、2017年中秋節(jié)收受人民幣50000元、2018年9月收受人民幣50000元。
8.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鄯善縣**有限責任公司在結付銅精礦貨款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0000元。
9.2010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未履行招投標程序,指定福建省**有限公司承攬五鑫銅業(yè)10萬噸銅冶煉項目電解槽防腐工程及建筑防腐蝕工程,并在工程款結算事項中提供幫助,宋連民先后二次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周某某現金人民幣400000元。
10.2014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湖北省**有限公司結算貨款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銷售經理葉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50000元。
11.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阜康市**有限公司與五鑫銅業(yè)合作建立渣選廠及協調原料供應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六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現金人民幣80000元,其中:2014年中秋節(jié)收受人民幣10000元、2015年春節(jié)收受人民幣20000元、2015年端午節(jié)收受人民幣10000元、2015年中秋節(jié)收受人民幣10000元、2016年春節(jié)收受人民幣20000元、2016年端午節(jié)收受人民幣10000元。
12.2013年6月至7日,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成都**有限公司銷售銅精礦原材料及獲取預付貨款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牟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0000元。
13.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兩次為河南**有限公司承攬五鑫銅業(yè)起重設備供貨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新疆區(qū)經理王某乙現金人民幣40000元,其中:2010年5月收受人民幣20000元、2011年1月收受人民幣20000元。
14.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連民應私營企業(yè)主陳某某的請托,利用分管原料采購的職權便利,幫助陳某某代理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及杭州**有限公司與五鑫銅業(yè)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多次簽訂銅精礦原材料銷售合同,先后三次索取、收受陳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300000元。
(1)2014年至2015年,陳某某多次向宋連民表示要送其部分利潤,每次提出15至20萬元不等,宋連民答應后讓陳某某代為保管。2015年5月,宋連民為向阜康市**有限公司入股獲利,安排陳某某向阜康市瑞鑫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瑞卿銀行卡轉款人民幣1000000元,作為自己的入股股金。
(2)2015年9月,宋連民收受陳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0000元。
(3)2017年5月,宋連民以購買上海房產為由向陳某某索要現金人民幣2000000元。
15.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蘇**科技有限公司結算電解工藝管路管件供貨設備款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銷售經理馬某某在所送現金人民幣10000元。
16.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連民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蘇宜興市**設備有限公司五鑫銅業(yè)簽訂了酸系統(tǒng)導電玻璃鋼電除霧器供貨合同及脫硫加工制作供貨合同提幫助,先后三次收受該公司業(yè)務經理史某某現金人民幣60000元,其中2012年春節(jié)收受人民幣20000元,2013年春節(jié)收受人民幣20000元,2014年中秋節(jié)收受人民幣20000元。
二、2017年6月,五鑫銅業(yè)發(fā)現杭州**有限公司供應的銅精礦出現摻雜摻假問題,作出退貨處理。被告人宋連民作為分管原料采購的領導,在參與處置該問題過程中,安排相關人員對此退貨問題,不留紙質檔案痕跡資料,避免影響杭州**有限公司后續(xù)供貨,又向生產技術部門相關人員打招呼,要求對陳某某供應的銅精礦給予適當照顧。2017年7月后,宋連民明知陳某某通過以次充好的手段,將銅金屬含量較低的原材料摻雜在品位較高的原料中供應給五鑫銅業(yè)獲取非法利益,作為分管原料采購和質檢中心工作的領導,其既不向主要領導匯報,也不要求質檢部門嚴格檢驗,對陳某某摻雜摻假問題有意放任,幫助陳某某非法獲利。經新疆**有限責任會計事務所鑒定,造成五鑫銅業(yè)經濟損失高達1553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宋連民退繳贓款423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連民在擔任新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30000元。其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yè)嚴重損失15530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連民一人犯數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海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連民現羈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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