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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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檢部一刑訴〔2020〕212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06198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個體運輸者,戶籍地及現(xiàn)居地均為山亭區(qū)**鎮(zhèn)**村。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飲酒后駕駛魯******號自卸低速貨車由山亭區(qū)徐莊鎮(zhèn)行駛至**鎮(zhèn)**村路段處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宋某某上肢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4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樣(尿樣)酒精含量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戶籍信息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淑君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羈押在薛城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兩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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