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壽檢一部刑訴〔2021〕29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723197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山東省壽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壽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任一審理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時25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白色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壽光市侯鎮(zhèn)辛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孟家河東村村西處時,被壽光市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依法查獲。2020年6月7日,經壽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宋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5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經鑒定宋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53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刑事處罰,認可本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藺東明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山東省壽光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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