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太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jù),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jīng)補充偵查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4日20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飲酒后駕駛皖A*****黑色奔馳小型越野客車,沿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太和縣人民路與建設路交叉口東200米處時,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抓獲。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23.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宋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任國棟
附: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