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陂檢一部刑訴〔2020〕369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1021977********,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住武漢市黃陂區(qū)**路**園**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交由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0時15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駕駛鄂A****6號灰色本田牌小型汽車,沿本區(qū)漢黃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距漢北康城小區(qū)門口民警盤查卡點20米處時,被告人宋某某見前方有民警檢查,遂靠邊停車,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當場測試結(jié)果為93mg/100ml。后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4.48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被告人宋某某身份和駕駛資格信息、抽血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車輛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2.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鑒定意見;3.證人宋某甲證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辦案說明、破案經(jīng)過;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個月,可以宣告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蘭
檢察官助理:閆奕銘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電?33960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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