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一部刑訴〔2020〕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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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13231992********,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住泗陽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地:泗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泗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泗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邊喝酒邊駕駛蘇NB****小型轎車沿沭泗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泗陽縣王集鎮(zhèn)被泗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87mg/100ml,后經(jīng)鑒定證實:送檢的宋某某的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泗陽縣公安局出具(調(diào)?。┑淖カ@經(jīng)過、前科證明、視屏監(jiān)控截圖、酒精呼氣測試單、機動車駕駛證查詢記錄、車輛信息及涉案人員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倪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血樣中酒精含量檢測報告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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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張艷鳳?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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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渚幼〉兀?lián)系電話:181180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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