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一部刑訴〔2020〕143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291997********,漢族,初中肄業(yè),務工,住伊川縣呂店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伊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飲酒后駕駛豫**號小型普通客車,沿伊川縣**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白沙**村西路段時,與劉某某駕駛并正在調頭的浙**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經鑒定: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4mg/mL。經事故責任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宋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該案民事部分已達成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證明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罰金10000元,并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耀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河南省伊川縣呂店鎮(zhèn)**村**組;
??2、卷宗材料2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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