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28197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號。1995年5月25日,因盜竊被沂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2014年4月16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沂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宋某某無證、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石橋鎮(zhèn)石橋街由南向北行至沂源縣公安局石橋派出所,被沂源縣公安局石橋派出所查獲,后移交沂源交警大隊悅莊中隊值班民警。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乙醇含量為129mg/100ml;經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測,乙醇含量為154.6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發(fā)破案經過、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前科材料等書證;發(fā)破案經過;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查獲及抽血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兩次行政處罰前科,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宋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霞
檢察官助理:耿楊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沂源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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