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790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3197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nóng)民,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時許,被告人宋某某無證駕駛魯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蘭陵縣蘭陵鎮(zhèn)蘭韓線行駛至南王莊路口時被蘭陵縣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宋某某當時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61.5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佳慧
檢察官助理:趙涵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qū)徲谄渥∷兀?/span>
2.偵查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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