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豫檢一部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041976********,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工,住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3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1日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沼稍摲志謭?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宋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李財?shù)囊庖姡瑢彶榱巳堪讣牧稀1桓嫒怂文衬惩獗景高m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申領(lǐng)的A2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吊銷。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通過路邊辦證小廣告,以人民幣1300元向他人(身份不明)購買機動車駕駛證1本(證芯編號1400010655809)、居民身份證1張(姓名李某某、身份證號xxxx),用于貨車運輸。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駕駛魯D*****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宿邳線黃墩卡口處時,被宿遷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機動大隊民警攔停檢查,被告人宋某某向民警出示了上述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及居民身份證。經(jīng)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港大隊車管所查詢,證芯編號1400010655809的駕駛證為假證;經(jīng)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qū)分局鑒別,被告人宋某某向民警出示的姓名李某某、身份證號xxxx的居民身份證為假證。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系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qū)分局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1本、《居民身份證》1本;
2.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qū)分局提取的戶籍信息等書證;
3.證人李某某證言;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辯解;
5.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qū)分局出具的鑒別書等鑒定意見;
6.宿遷市公安局湖濱新區(qū)分局制作的電子證據(jù)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裕勝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谏綎|省棗莊市嶧城區(qū)**鎮(zhèn)**村**號家中,聯(lián)系方式:18063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機動車駕駛證》1本、《居民身份證》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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