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12211994********,漢族,初中文化,江陰市私人企業(yè)工作,住江陰市**鎮(zhèn)**村**路**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臨泉縣**鎮(zhèn)**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街**路**號)。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江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江陰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宋某某在江陰市**鎮(zhèn),以牟某為目的,建立了名為“禁言(自退重新付款)”的微信群,群成員王某某、盧某某、李某某等人通過向被告人宋某某交納人民幣58元、188元不等的入群費用進入該群,由被告人宋某某使用微信賬號sl71****(A某某)在上述微信群內(nèi)發(fā)布大量淫穢視頻鏈接供群成員觀看。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鑒定,被告人宋某某在該微信群內(nèi)傳播的24部視頻為淫穢視頻。
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盧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網(wǎng)絡在線提取工作記錄;
6.江陰市公安局提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某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陰市**鎮(zhèn)**村**路**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