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高新檢刑訴〔2020〕391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301978********,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錦江區(qū)**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下午,李建駕駛川A*****王牌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搭載環(huán)衛(wèi)作業(yè)人員被害人劉某某、肖某某等人,行駛至距成都市高新區(qū)桂溪立交路牌125米路段,將車停于三環(huán)路外側主道第1車道,開啟了警示燈,設置了警示桶后,進行沖洗除塵。14時34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川A*****福特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此,撞上警示桶后與肖某某、劉某某及川A*****王牌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劉某某受傷,李建報警,宋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并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犯罪事實。肖某某經120醫(yī)務人員現(xiàn)場確認當場死亡。
經鑒定,推斷肖某某的死亡原因為腹盆部、右下肢復合性損傷致死亡。經認定,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四川至美環(huán)境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劉某某、肖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被害人劉某某及肖某某近親屬獲得賠償,對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動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國棟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55141****。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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