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鎮(zhèn)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固檢一部刑訴〔2020〕347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號碼342201197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固鎮(zhèn)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固鎮(zhèn)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李清富,安徽大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固鎮(zhèn)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4時10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皖L*****號重型自卸貨車沿蚌固一級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至固鎮(zhèn)縣**鎮(zhèn)**村路段時,與在道路上維修車輛的王某甲相刮撞后,又與停在路邊的皖L*****號重型自卸貨車相刮撞,致王某甲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5日,經(jīng)固鎮(zhèn)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1.??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1.??固鎮(zhèn)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1.??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取證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投案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俊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固鎮(zhèn)縣看守所;
2.本案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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