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一部刑訴〔2020〕1321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404271976********,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壺關縣人,務工,戶籍地山西省壺關縣**鄉(xiāng)**村**隊**號,住山西省長治市潞州區(qū)**鎮(zhèn)**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9日3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魯******(魯*****)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沿國道2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臨沂市蘭山區(qū)**鎮(zhèn)**超市路段時,將行人劉某某撞倒,致其重型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案發(fā)后,宋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逃逸。經認定,被告人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證人馬某某、任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理明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羈押在臨沂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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