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江檢一部刑訴〔2020〕2293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1211975********,漢族,初中文化,住長豐縣**鄉(xiāng)**村**村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5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廬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分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時18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皖******號“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軍二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319省道(舊)二(壩)軍(埠)路128km+500m(萬山高速路口東側200米)處時,與行人方某某發(fā)生碰撞。致方某某受傷后經(jīng)廬江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4月20日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障礙而死亡。廬江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后宋某某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復核,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于2020年5月29日對本起事故責任維持認定。
被告人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警單、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信息、安徽省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等;2.證人宋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鑒定意見書;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廬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玉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候審,電話:1865516****。
2.偵查卷1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4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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