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刑訴〔2018〕524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281195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案發(fā)前系秦皇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經理,戶籍所在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小區(qū)**號,2018年3月11日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被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3021993********,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群眾,案發(fā)前系秦皇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小區(qū)**號,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被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16時30分許,在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小區(qū)發(fā)生一起尋釁滋事案件,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某指使被告人郭某某,迅速將發(fā)案時小區(qū)拍攝有涉嫌尋釁滋事案件的影像視頻資料刪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么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提取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幫助案件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麗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均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