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涿檢一部刑訴〔2020〕6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81194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江蘇省新沂市**鎮(zhèn)**村**號。因犯詐騙罪于1996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犯詐騙罪,經(jīng)河北省官廳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河北省官廳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北省官廳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10111196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區(qū),住北京市房山區(qū)**鎮(zhèn)**村**街**號。因犯強奸罪1985年被北京市房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于1996年8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河北省官廳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河北省官廳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北省官廳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官廳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某采取虛構王某甲個人身份的手段,由宋某某對外謊稱王某甲系國家安全局工作人員,并認識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領導,虛假宣傳只要投資人的農(nóng)行賬戶有1.5億元資金,王某甲就能幫助其激活“國家沉淀資金項目”,可獲利數(shù)十億元。被害人王某乙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宋某某,宋某某介紹王某乙做該項目,因王某乙沒有1.5億元資金未能做成。2018年7月份,王某甲授意宋某某告訴王某乙只需提供300萬利息費和手續(xù)費,王某甲即可通過賬顯公司為其辦理3個億的賬顯資金,再激活“國家沉淀資金項目”。2018年8月20日,宋某某同王某乙簽訂了一份融資合作合同書,約定王某乙提供300萬元,激活沉淀資金后雙方按實際到賬資金各分得50%;后王某乙同宋某某、王某甲達成口頭協(xié)議,王某乙出資150萬元,由王某甲為其辦理1.5億元賬顯資金用于激活“國家沉淀資金項目”。8月27日,王某乙給宋某某銀行賬戶轉賬150萬元,8月28日,宋某某在王某甲的指使下與北京市**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王某丙簽訂了一份1.52億元的賬顯服務合同,并從王某乙轉賬給其的150萬元中支付給王某丙142萬賬顯費用,造成王某乙被詐騙15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王某乙陳述;
3、證人張某甲、徐某某、張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證言;
4、辨認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
6、書證:受案登記表、融資合作合同書、收條、轉賬記錄、營業(yè)執(zhí)照、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農(nóng)業(yè)銀行涿鹿支行出具的證明、銀行查詢交易流水、賬顯業(yè)務公司檔案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人員基本信息。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采取虛構個人身份和虛假國家沉淀資金項目的手段,騙取被害人王某乙150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涿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翔宇
2020年1月8日
(此頁無正文)
附: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涿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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