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古檢一部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2241999********,摩梭人,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麗江市寧蒗彝族自治縣,住寧蒗縣**鄉(xiāng)**村委會**村**號**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2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2241999********,摩梭人,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麗江市寧蒗彝族自治縣,住寧蒗縣**鄉(xiāng)**村委會**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2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被告人和某甲,曾用名和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2241999********,摩梭人,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麗江市寧蒗彝族自治縣,住寧蒗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2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3時45分許,齊某某、支某某、陳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一行人乘坐出租車在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民主路478號云南特色米線店門前下車,遇到了站在米線店門前人行道上的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因劉某某撞到宋某某雙方發(fā)生了口角,熊某甲、宋某某、和某甲便對劉某某進行毆打,在打架過程中熊某甲使用隨身攜帶的一把菜刀,造成劉某某左眼淚道受傷。經(jīng)麗江市古城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2019年11月20日11時30許,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在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西安街道義正社區(qū)福星路118號“初見客?!北幻窬カ@歸案。
事后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對被害人劉某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劉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菜刀一把;2.書證: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諒解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齊某某、支某某、蔣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在公眾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的后果,情節(jié)惡劣,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在犯罪中均積極參與,均應認定為主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紫晗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依次為:1524099****、1760888****、1398882****(系和某甲的父親和某丙的電話號碼)。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活頁兩頁、光盤一張。
3.隨案移送物證菜刀一把。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5.量刑建議書三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7.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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