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汶檢一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221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汶川縣**鄉(xiāng)**村村主任,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縣,住汶川縣**鎮(zhèn)**村**組**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221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汶川縣**鄉(xiāng)**村**組長,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縣,住汶川縣**鎮(zhèn)**村**組**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汶川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作為時任汶川縣**鄉(xiāng)**村組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私分**村集體土地征賠款42.1449萬元,其中宋某某分得21萬元,何某某分得21.1449萬元。
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在立案調查前主動到汶川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全部涉案款共計42.144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退繳涉案款憑證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孫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在擔任**村村組干部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村集體土地征賠款42.1449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汶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苗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聯系電話:1356879****)現被取保候審于汶川縣**鎮(zhèn)**村;被告人何某某(聯系電話:1355859****)現被取保候審于汶川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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