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檢一部刑訴〔2020〕286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23199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小區(qū)**號樓**室(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犍為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231998********,漢族,大專文化,護士,住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室(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犍為縣**鎮(zhèn)**路**號**幢**單元**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至29日間,被告人宋某某以將劉某某介紹給于某某做女朋友為名,冒用劉某某的名義,多次編造各種虛假理由,詐騙于某某財物合計人民幣9萬余元。
2.2020年3月29日19時至5月7日間,被告人宋某某為繼續(xù)獲取于某某的信任,詐騙于某某的財物,指使被告人張某某以劉某某的名義,多次與于某某進行電話聯系。期間,多次編造各種虛假理由詐騙于某某、王某甲等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8萬余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帶領偵查人員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同年9月16日、9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分別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發(fā)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微信轉賬記錄等;
2.證人劉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多次編造虛假理由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結伙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同案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亞飛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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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現羈押于徐州市銅山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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