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宋某坤,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126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住永善縣**鄉(xiāng)**廟**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坤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以及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宋某坤因懷疑妻子唐某某出軌,便事先將購買的硫酸倒入杯子里,后兩人發(fā)生爭吵,宋某坤將硫酸潑向唐某某面部,因硫酸的腐蝕性較強,致使臉部、頸部、胸部受傷。經(jīng)鑒定,唐某某頸前三角區(qū)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面部損傷構(gòu)成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證人宋某某證言;
被害人唐某某陳述;
被告人宋某坤供述與辯解;
鑒定意見;
現(xiàn)場檢測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坤使用硫酸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水清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坤現(xiàn)羈押于永善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碟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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