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鄉(xiāng)檢二部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421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鄉(xiāng),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鄉(xiāng)市**處。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時4分許,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持A2類駕駛證駕駛湘C*****小型普通客車由市區(qū)方向往東山方向行駛,途徑湘鄉(xiāng)市振湘橋地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結果為95mg/100ml。后經抽取安某某的血樣送湖南錦程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送檢的血樣乙醇濃度為142.6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資料、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等書證;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繼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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