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7271962********,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烏某某,住內(nèi)蒙古鄂爾多斯市烏某某**鎮(zhèn)**村**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烏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烏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和何某某兩人在烏某某**蘇木**嘎查**社鐵某某家吃飯、喝酒。于當日22時32分許,被告人安某某駕駛無號牌四輪拖拉機,在烏某某蘇力德蘇木境內(nèi),沿通長線由北向南行駛至6km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案發(fā)時被告人方立奇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6.4m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收案登記表;2.戶籍信息;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5.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6.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及資格證書復(fù)印件;7.駕駛證、車輛信息;8.犯罪記錄證明;9.歸案情況說明;10.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1.返還物品;12.其他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喬樹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電子卷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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