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姑檢刑訴〔2020〕224號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1198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蘇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暫住本市吳中區(qū)**路**號**半島**幢**室(戶籍所在地為徐州市豐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安某某,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安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蘇E6****小型轎車沿本市姑蘇區(qū)東吳南路、東吳北路、南環(huán)路行駛至南環(huán)快速路長吳路口,發(fā)生撞擊高架橋匝道單車事故,后繼續(xù)沿南環(huán)快速路、西環(huán)快速路、西環(huán)路行駛至三元二村處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安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1mg/100ml。經蘇州市姑蘇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安某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
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出具證明,事故未造成管轄設施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發(fā)破案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安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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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舒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1.??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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