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1019號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67********,漢族,初中肄業(yè),農民,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蘭考縣,住蘭考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5月29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經(jīng)蘭考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11日被蘭考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開封市蘭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安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沿蘭考縣儀封鄉(xiāng)圈頭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蘭考縣儀封鄉(xiāng)圈頭村北地時,將前方同方向路邊行人何平芝撞倒,致使何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安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自動到蘭考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住院病歷、事故認定書等證實案件的偵破情況;2.證人杜某某、魏某某、魏某某言進一步證實案件事實;3.被告人安某某供述證實其駕駛兩輪電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實;4.鑒定意見:河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事故現(xiàn)場情況;6.視聽資料:同步錄音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兩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彩霞
檢察官助理:胡亞文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現(xiàn)羈押在蘭考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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