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秦檢公訴刑訴〔2019〕190號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3019**********,漢族,初中,出租車司機,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縣,住甘肅省隴南市**縣**鎮(zhèn)**村**號。2015年3月9日因駕駛出租車堵塞天水火車站站口被麥積區(qū)公安分局巡邏防爆警察大隊給予警告處罰;2017年3月22日因駕駛出租車拉客與客人爭執(zhí)被麥積區(qū)公安分局巡邏防爆警察大隊給予警告處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019年7月4日,經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0219**********,漢族,高中,出租車司機,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區(qū),住甘肅省天水市**區(qū)**鎮(zhèn)**村**號,無前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8年10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經天水市麥積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11月16日逮捕。
被告人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0219**********,回族,高中,出租車司機,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區(qū),住甘肅省天水市**區(qū)**大道**家園**幢**單元**室,無前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經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10月30日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馬某涉嫌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18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3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5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安某某駕駛甘E*****號出租車回**縣**鎮(zhèn)老家,在途徑天水市**區(qū)**路段時,和郭某某駕駛的甘K*****號出租車因為超車競速發(fā)生矛盾,雙方爭執(zhí)中安某某撕扯郭某某致其頸部有輕微抓痕。后郭某某糾集朋友數人在**縣**鎮(zhèn)找到安某某要求處理抓傷他的事情并報警。**縣**鎮(zhèn)派出所民警現場了解后告知雙方當事人去案發(fā)地**派出所處理。10月9日,**區(qū)**鎮(zhèn)派出所依據110指令進行受案登記,但再通知雙方進行處理時,自稱已私下處理完畢。
10月7日晚22時許,被告人安某某即歪曲事實,隱瞞雙方超速引起糾紛以及撕扯致傷隴南出租車司機郭某某的真相,在天水出租車司機的微信群發(fā)布了他在成縣被甘K*****出租車逼停,雙方糾集多人辱罵、威脅他,以及質問他天水出租車在成縣為什么拉人等虛假信息以及煽動、挑唆天水、隴南兩地出租車司機矛盾的言論,該虛假信息和煽動性言論被廣泛關注、轉發(fā)。
2018年10月8日,因為國慶期間多名游客投訴天水出租車行業(yè)各種亂象,運管部門加強管理,對個別司機進行處罰。天水出租車司機也在各自微信群里開始抱怨天水高鐵南站黑車載客、出租車運價低、出租車加氣等問題。被告人李某某即在這個時機組建微信群,并在群里發(fā)布煽動性言論,煽動出租車司機聚眾、停運,對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同時借安某某前期發(fā)布的關于隴南司機刁難天水出租車司機的信息繼續(xù)炒作,煽動,挑唆天水、隴南兩地出租車司機矛盾,擴大影響。被告人馬某也在微信群里積極參與,積極發(fā)聲,轉發(fā)、或者發(fā)布煽動性言論。
2018年10月11日10時許,郭某某駕駛甘K*****出租車到天水地校附近后約安某某見面解決糾紛,隨即馬某、安某某等人陸續(xù)趕到現場,將甘K*****攔停,后伙同其他多名天水出租車司機將郭某某送南站運管分局處理,并將事態(tài)進展隨時在微信群內公布,挑唆天水司機攔截隴南牌照的出租車并且往天水高鐵南站聚集,對天水高鐵南站秩序造成影響。在公安、運管等部門積極處置下,16時許天水高鐵逐漸恢復了秩序。而李某某、馬某等人依然在微信群里持續(xù)發(fā)布或者轉發(fā)煽動性言論,繼續(xù)煽動鬧事。19時許,天水市**區(qū)**大橋附近陸續(xù)出現80余輛出租車停運、聚集和100余名出租車司機聚眾、攔截其他正常運營出租車的事件,該事件持續(xù)到22時許才被有關部門疏散完畢,聚集期間,造成交通阻塞、周邊車輛群眾出行受阻。同時,天水市**廣場等地也出現三起攔截正常運營出租車的行為。當晚,李某某再次通過他組建的微信群發(fā)布長篇文章,不僅積極肯定、夸獎當天出租車司機的聚集、停運、鬧事行為,為這些行為鼓勁加油。還繼續(xù)煽動進一步停運、鬧事。馬某等人也跟風轉發(fā)、并且積極行動,其中馬某還公布一些仍然正常運營的出租車牌照號,對他們進行辱罵、威脅。而安某某明知矛盾導火線系自己虛假信息誘發(fā),仍然隱瞞真相,不及時澄清事實,坐視事態(tài)愈演愈烈。在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再次發(fā)布煽動言論后,該停運事件持續(xù)發(fā)酵,**區(qū)、**區(qū)兩地出租車基本全部停運。直至2018年10月15日,經公安、運營等部門協(xié)調、處置,天水出租車陸續(xù)恢復運營。
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馬某煽動多人聚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交通秩序,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馬某均為首要分子。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永軍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馬某現羈押于秦州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現羈押于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11冊共1427頁。
3隨案移物品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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