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寧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其他訴訟權(quán)利義務,已告知被害人法定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寧某某伙同龍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劉某某(涉案時未滿十六周歲)去到英德市***鎮(zhèn)**村**組**號,由寧某某、劉某某負責翻墻進入事主龍某權(quán)的雞舍內(nèi),龍某某負責望風,盜竊雞只若干。
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寧某某伙同龍某某、劉某某去到翁某某**鎮(zhèn)**村*組*號,三人進入事主郭某某才的雞舍內(nèi),盜竊雞只若干。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寧某某伙同龍某某、劉某某去到英德市**鎮(zhèn)**村**組**號,由寧某某、劉某某負責翻墻進入事主劉某忠的雞舍內(nèi),龍某某負責望風,盜竊雞只若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報案人陳述;相關(guān)書證;證人證言;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龍某某、劉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寧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應當分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量刑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馨予
附:隨起訴書移送案件材料四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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