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1888號
????被告人季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329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順縣,住浙江省泰順縣**鎮(zhèn)**路**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2年2月被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因尋釁滋事,于2013年8月被浙江省泰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聚眾斗毆,于2016年3月被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10日刑滿釋放;因尋釁滋事,于2020年6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季某甲在平湖市**街道**KTV內,酒后無故踢壞**KTV**樓電梯門,經鑒定,被損壞價值318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身份證明、歸案經過、電梯報價單、諒解書、前科查詢記錄、視頻監(jiān)控提取復制說明等書證;
2證人賈某某、季某乙、戈某某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陳述;
4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甲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價值318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季某甲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豐進
????檢察官助理:張?潮
(院?。?/span>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7*******。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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