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一部刑訴〔2020〕557號
被告人季某甲,男,1985年**月**6日,居民身份證編號:341222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安徽太和縣人,住太和縣**鎮(zhèn)**村委**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7月24日向太和縣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季某甲飲酒后駕駛皖******的小型普通客車,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公里**米處時,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季某甲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8.5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季某乙、張某某證言;
3.被告人季某甲供述與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檢查筆錄;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季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自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住太和縣**鎮(zhèn)**村委**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光盤一張、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