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季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011986********,漢族,中專文化,經商,安徽省宿州市人, 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辦事處**路**巷**號。被告人季某乙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011985********,漢族,初中文化,經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辦事處**路**巷**號。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9年1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邵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補充偵查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9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季某甲伙同季某乙、邵某某多次從一男子(另案處理)手中以每斤人民幣13元至17元購買未經經檢疫、檢驗的印度、巴西冷凍牛肉、牛肚、牛百葉、牛蹄筋數佰箱,經過加工后在宿州市埇橋區(qū)**菜市場、宿州市埇橋區(qū)**市場銷售從中獲利。2018年1月26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三里派出所民警從被告人季某甲、邵某某家中查扣168箱約4200千克的印度、巴西冷凍牛肉、牛肚、牛百葉、牛蹄筋。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安徽有限公司鑒定168箱約4200千克的冷凍牛肉、牛肚、牛百葉、牛蹄筋均為印度、巴西所產。
2019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季某甲經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三里灣派出所電話傳喚到案。2019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季某甲經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三里灣派出所電話傳喚到案。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邵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三里灣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發(fā)及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陳光俠、閔山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安徽有限公司對涉案牛肉出具的鑒定意見;
5.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邵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的食品,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左 輝
檢察員:李明峰
附:1.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現(xiàn)羈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5856252302。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共計貳佰貳拾玖頁及補充材料壹冊共計叁頁。
3.證人名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