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13097號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5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瑞安市**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29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縣**鎮(zhèn)**小組**號,現(xiàn)暫住樂清市**鎮(zhèn)**工業(yè)區(qū)**路。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8197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文成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瑞安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5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商,戶籍所在地瑞安市**鎮(zhèn)**村。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微信昵稱為“歲月”的人(身份不清)要求被告人季某某為其介紹人員放置“多卡寶”設備連接網絡。被告人季某某在明知“多卡寶”設備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介紹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放置“多卡寶”設備,并約定每臺設備每天給予上述二人100元好處費。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多卡寶”設備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受被告人季某某指使運送“多卡寶”設備及手機卡給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
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多卡寶”設備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先后將設備放置于其位于瑞安市**街道的暫住處及瑞安市**街道**商務賓館,并連接網絡、插入及更換手機卡。其中10月30日,他人通過被告人王某某放置于瑞安市**商務賓館的房間內的“多卡寶”設備撥打被害人潘某某電話,冒充淘寶客服騙取其49699元。
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多卡寶”設備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先后將?“多卡寶”設備放置于其位于瑞安市**鎮(zhèn)**村及瑞安市**鎮(zhèn)**鄉(xiāng)**村**路**號的家中,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連接網絡、插入及更換手機卡。其中10月27日,他人通過被告人林某某放置于**鎮(zhèn)**鄉(xiāng)**村**路**號家中的“多卡寶”設備撥打被害人陶某某電話,冒充淘寶客服騙取其9621元。
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季某某獲利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獲利10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獲利9600元,被告人林某某獲利11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季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F(xiàn)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已與被害人潘某某調解,賠償其經濟損失33284元;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已與被害人陶某某調解,賠償其經濟損失962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賓館住宿記錄、通話記錄、寬帶登記記錄、微信及QQ聊天記錄、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銀行交易記錄、情況說明、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肖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潘某某、陶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刑事搜查筆錄、刑事扣押筆錄、檢查筆錄、人物辨認筆錄;
6.電子數(shù)據(jù):多卡寶后臺數(shù)據(jù)、刑事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林某某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1535577****)、李某某(1505835****)、王某某(1358759****)、林某某(1396777****)現(xiàn)均被取保候審。
2.《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3.《量刑建議書》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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