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一部刑訴〔2020〕2538號
被告人季軍發(fā),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191976********,漢族,大學文化,靖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財務會計,住江陰市**路**號**幢**室。被告人季軍發(fā)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季軍發(fā)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季軍發(fā)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單位人員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軍發(fā)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季軍發(fā)沉迷于網絡賭球,因無錢賭球,遂利用自己擔任靖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江陰**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財務會計的職務便利,將靖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賬戶上的資金轉移至自己的銀行賬戶進行網絡賭球平臺賭球,前后共計挪用資金490余萬元,至案發(fā)尚有400余萬元未歸還給靖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案發(fā)后,被告人季軍發(fā)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發(fā)破案經過、銀行交易記錄、全日制勞動合同、工資表、社保繳費記錄等書證;
2.證人宋某某、單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單位人員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季軍發(fā)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季軍發(fā)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軍發(f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季軍發(fā)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季軍發(fā)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盛艷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季軍發(fā)現(xiàn)羈押于江陰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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