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甘檢公訴刑訴〔2019〕739號
被告人孟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8821982********,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石橋市**鎮(zhèn)**村**號**,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街道**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9年10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21時許,因被告人孟某甲酒后將被害人朱某甲家的狗抱走,朱某甲打電話向孟某甲討要,二人發(fā)生了爭執(zhí)。后孟某甲從自己家中攜帶一把菜刀到朱某甲家,見面后二人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孟某甲用菜刀將朱某甲面部、左上臂砍傷。經(jīng)鑒定:朱某甲面部及左上臂損傷系銳器形成,面部損傷致面部形成瘢痕,其面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其左上臂損傷致左上臂皮膚形成瘢痕,其左上臂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2、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詢證明等;3、證人宋某某、朱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朱某甲陳述;5、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被告人孟某甲訊問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月
檢??察??員:??于震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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