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趙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趙檢一部刑訴〔2020〕112號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33197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趙某,住石家莊市趙某**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趙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趙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11月30日14時15分許,被告人孟某甲飲酒后駕駛冀A*****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趙范路(南柏舍高速橋處)被趙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孟某甲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結果為117.5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呼氣式酒精檢測單;4.血樣提取登記表;5.鑒定意見;6.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趙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占鋒
檢察官助理:郭彥輕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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