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一組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23197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吉林省長春市**區(qū)**家園*棟*單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7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孟某甲酒后無證駕駛吉CU****號兩輪摩托車(逾期未檢,達到報廢標準)行駛至**街道南側路口時,與前方焦某某駕駛吉AD****號中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孟某甲及摩托車搭乘者孟某乙受傷。2020年7月24日,經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甲與焦某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現雙方已經和解。經吉林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孟某甲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3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解協(xié)議等書證;2、證人焦某某證言;3、被告人孟某甲供述與辯解;4、吉林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5、訊問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甲無視國法約束,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guī),醉酒無證駕駛報廢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靜
(院?。?/span>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鄉(xiāng)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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