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青檢一刑訴〔2020〕278號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401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號院。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3日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孟某某到南寧市青某某建政路南八里,對被害人何某某進行毆打。經鑒定,被害人何某某面部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胸部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病歷材料等書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傷情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現場辨認筆錄和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現被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