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240號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無,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22195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無職務,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陽谷縣,住山東省陽谷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陽谷縣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陽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6時許,在陽谷縣**鎮(zhèn)**村孟某甲家中,被告人孟某甲與同村鄰居趙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孟某甲用木棍對趙某某進行毆打,致趙某某左側第3、右側第4肋骨骨折。經鑒定,趙某某損傷屬輕傷二級。案發(fā)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孟某甲賠償被害人41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諒解。2020年8月11日,孟某甲在家中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2.證人孟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孟某甲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賠償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對孟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曉冬
檢察官助理:王福英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甲現取保候審于陽谷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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