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一部刑訴〔2020〕383號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5197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泗陽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99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現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泗陽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同年4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泗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受理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21時左右,被告人孟某某約被害人段某甲外出,隨即酒后駕駛蘇N1****轎車至泗陽縣**鎮(zhèn)**小區(qū)被害人段某甲家中。被害人段某甲考慮被告人孟某某已飲酒擔心影響孩子及被鄰居看到,才不得不離開自家進入被告人孟某某車內,坐在后排座位。被告人孟某某即驅車離開,經多個路段后強行將被害人帶至泗陽縣**鎮(zhèn)一處偏僻的麥地頭。被告人孟某某不顧被害人段某甲求饒及反抗,采取威脅、肢體壓制等方式,強行與被害人段某甲發(fā)生了性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泗陽縣公安局出具(調?。┑陌l(fā)破案經過及抓獲經過、前科證明、涉案人員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段某乙、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段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泗陽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辨認、提取等筆錄;
6.泗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7.泗陽縣公安局提取手機電子數據;
8.泗陽縣公安局制作(或調?。┑囊暵犢Y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違反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紅雨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羈押于泗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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