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嶧檢一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041986********,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棗莊市嶧城區(qū)**鎮(zhèn)**村**號。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強奸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孟某某無證駕駛未懸掛號牌的“納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市中區(qū)稅郭鎮(zhèn)206國道桃園飯店路口時,尾隨騎電動自行車的楊某某至嶧城區(qū)**鎮(zhèn)**村村北的偏僻路段,將楊某某別倒摔傷后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楊某某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筆錄,棗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書等鑒定意見,內褲、汽車鑰匙等物證,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門診病歷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賈琨
代理檢察員:苗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現被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汽車鑰匙一把,內褲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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