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刑二刑訴〔2020〕181號
被告人孟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26195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湖北通山人,住通山縣**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經(jīng)通山縣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12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山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孟某甲從家中出發(fā),來到通山縣黃沙鋪鎮(zhèn)中通村一組“白家垅”處山林內的一處荒田開荒,并用隨身攜帶的一個白綠色一次性氣體打火機將荒田內堆好的雜草堆點燃,不慎引燃荒田周邊的雜草,引發(fā)森林火災。山火發(fā)生后,孟某甲留在山上滅火,中通村的村干部與村民上山滅火,孟某甲主動承認山火由其引發(fā)。經(jīng)勘查本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6.43公頃。案發(fā)后,孟某甲已取得受損村民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3、證人阮某甲、孟某乙、阮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提取、指認、勘查筆錄;7、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甲在森林防火戒嚴期,擅自到戒嚴區(qū)內山林開荒,焚燒雜草引發(fā)森林火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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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成家仟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住通山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8934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物證(白綠色一次性氣體打火機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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