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齊龍檢一部刑訴〔2020〕351號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04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小區(qū)**號樓**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街道**社區(qū)**組)。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孟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御園小區(qū)北門時被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孟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01.2mg/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孟某某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及破案經(jīng)過;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4.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玉國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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